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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日期: 2006-06-02    字体:【
 

一、办事程序:
1、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2、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地籍权属调查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
2、土地证书费。

五、法律法规依据:
1、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
2、粤价[19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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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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