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实地勘查;
4、如界定为闲置土地缴纳土地闲置费;
5、审批;
6、缴费;
7、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租赁双方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个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
3、租赁合同(正本);
4、土地使用证(原件);
5、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已抵押的须由抵押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的公司出租土地使用权时,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附全体董事名单)。
9、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10、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地籍权属调查测绘费按50%计收;
2、土地注册登记费;
3、土地证书费;
4、土地闲置费。
五、法律法规依据:
1、粤价[2000]198号;
2、粤价[1999]88号;
3、清府[2002]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