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交易中心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委托组织招标,转让人为委托人;
2、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4、交易中心确认投标人资格;
5、投标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6、交易中心按公告时间举行招标会;
7、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8、交易中心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交易中心与委托人、中标人签订《中标确认书》;
10、交易中心公告招标结果,并退回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1、国土资源局与转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地转让);
12、转让人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3、转让人、中标人缴纳有关税费;
14、交易中心核发《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15、交易双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委托人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2、委托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3、委托人及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委托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委托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董事会关于投标的决议及董事会签署的授权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7、投标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10、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办理转让手续时提供);
11、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诺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1、招投标服务费;
2、土地出让金;
3、契税:成交(评估)价3%。
五、法律法规依据:
1、粤价[2002]36号;
2、清府[1996]50号;
3、清府[199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