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交易中心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委托组织挂牌,转让人为委托人;
2、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
3、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填写报名表,并索取有关挂牌文件;
4、交易中心确认竞买人资格;
5、申请人提交报价单竞价及支付履约保证金;
6、挂牌公告期限截止,交易中心直接确认成交情况或现场竞价;
7、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8、交易中心公告挂牌结果,并退回其他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9、国土资源局与转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地转让);
10、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转让人、竞得人缴纳有关税费;
12、交易中心核发《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13、交易双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委托人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2、委托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3、委托人及竞买人营业执照副本;
4、委托人及竞买人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5、委托人及竞买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竞买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8、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办理转让手续时提供);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诺时限:
15日
四、收费标准:
1、挂牌服务费;
2、土地出让金;
3、契税:成交(评估)价3%。
五、法律法规依据:
1、粤价[2002]36号;
2、清府[1996]50号;
3、清府[199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