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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日期: 2006-10-18    字体:【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 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除特殊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报给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中:
1、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逐级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三、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3份)。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4份)。
2、下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用地预审材料的请示文件(4份)。需附有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4份,其他3份)。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4份)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份)。
6、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3份)。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3份)。
四、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关 闭】  【打印】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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