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1、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天内办理立案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承办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科室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调查终结后,确属违法的,立即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听证——经调查确属违法的,向当事人发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3天内申请听证,办案人员将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移送局宣教法制科,由宣教法制科公开举行听证。 4、处罚决定——听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制作《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处罚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或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