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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日期: 2006-07-17    字体:【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第58号));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二、办理备案所需准备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4、矿业权人对提交送审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5、矿业权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6、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
    7、矿产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8、矿产资源勘查合同(须检验原件)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9、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由权限部门受理;
  2、由权限部门审核;
  3、(备案);
  4、(备案)书发出;
  5、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相关表格: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2、矿产资源储量受理情况表
    3、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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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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