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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第58号));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二、办理备案所需准备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4、矿业权人对提交送审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5、矿业权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6、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 7、矿产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8、矿产资源勘查合同(须检验原件)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9、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由权限部门受理; 2、由权限部门审核; 3、(备案); 4、(备案)书发出; 5、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相关表格: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2、矿产资源储量受理情况表 3、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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