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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补充规定
日期: 2008-06-13    字体:【
 

 

 

清府函200883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补充规定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现对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清府〔2004149号)关于改变城市规划区土地用途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原有建设用地拟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经原用地审批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重新确定开发单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二、市政府实行土地统一收购(或收回),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垄断职能。市政府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储备中心对拟收购或收回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或收回的土地进行成本核定(或评估)。

(一)收购或收回出让土地的,评估机构核定出让土地成本价(简称成本价),并评估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价格。

(二)收购或收回划拨土地的,评估机构评估划拨土地的取得成本(简称成本价),并评估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价格。

评估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收购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简称补偿价)为成本价和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价格之和。

五、收购或收回土地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实际成交价与补偿价之间的溢价部分分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的,按64分成,即市政府占60%,原土地使用权人占40%

(二)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途的,按55分成,即市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各占50%

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合同必须载明补偿价、溢价分成(两者之和称为补偿费),付款期限、方式及原土地使用权人交出土地的时间等内容,并报市政府批准。

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签订收购(或有偿收回)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交付土地。

七、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储备中心;逾期不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 城市规划区 补充通知

抄 送: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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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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