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没有土地也就没有人类,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非常赞同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马克思曾经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任何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都将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闲置土地是土地资源浪费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闲置土地行为加以限制和制裁。我国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资源,当然也不能容忍闲置浪费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趵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约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约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