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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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简介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位于新城人民路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   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规划。

(三)   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贯彻实施国家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   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负责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开发与保护;组织矿产资源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   依法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对土地征用、划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投放使用管理;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   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   制定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测绘标准化管理,组织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核;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测绘控制系统;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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